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8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主要对项目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并对资金筹措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时间,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建设的可能性。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议书编制规程》(SL 617—2013)。
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618—2013)。
三、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619—2013)。
四、施工准备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 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 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 组织招标设计、咨询服务。
5. 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
(2)水利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3.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 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 已办理报建手续。
五、建设实施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才能开工。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六、生产准备
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生产组织准备、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的物资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等。
七、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1)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或委托监理,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2)政府验收
1.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2.阶段验收。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组织阶段验收。
3.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八、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影响评价。对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
(2)经济效益评价。对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
(3)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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